收案以四個月為一期,若病情需要繼續照護,應經醫師診斷填具居家照護申請書,報健保局核備。
申請延長照護個案,每次以延長四個月為限。
照護期限之計算,新收個案以收案日起算;申請延長照護個案以申請日起算。
同一照護機構同一個案,於照護期限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再申請照護者,應以延長照護申請,不得以新個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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