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程序
(一) 申請及受理
住院個案:
住院病人經醫師評估可轉居家照護者,由醫師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 ,交該醫院之居家護理服務部門直接收案或轉介其他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收案。
照護機構受理個案申請後,經書面審查符合收案條件者,應排定訪視時間,若不符者,應予拒絕。
經訪視後,符合收案條件,應依規定查驗其健保卡、身分證件及居家照護醫囑單等文件,並於健保卡背頁加蓋日期戳章;嗣後於每月第一次訪視時,均應於健保卡背頁蓋章;若發現不符合收案條件,應即拒絕收案,訪視費用不予支付。
擬定完整居家照護護理計畫。
非住院個案
社區中符合居家照護之收案條件者,可向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申請。
照護機構受理個案申請後,經書面審查符合收案條件者,應排定訪視時間,若不符者,應予拒絕。
經照護機構護理人員會同該醫療機構之執業醫師或護理機構之契約醫院之醫師訪視評估,由醫師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方可收案。符合收案條件,應依規定查驗其健保卡、身分證件等文件,並於健保卡背頁加蓋日期戳章;嗣後於每月第一次訪視時,均應於健保卡背頁蓋章;若發現不符合收案條件,應即拒絕收案,訪視費用不予支付。
擬定完整居家照護護理計畫。
(二) 核備
照護機構於收案後二週內 (如遇例假日得順延之) ,應檢具居家照護申請書 ,連同醫師開立之居家照護醫囑單影本,送本局核備,本局得視情況實地評估其需要性。
經核定不符收案條件者,本局不支付費用,相關費用由照護機構自行處理。
對本局核定結果如有異議,自核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應依序循申復及爭議審議途徑申請複核或審議,不得以新個案重新申請送核,否則不予受理。
本收案程序之介紹,摘自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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