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權利
1.居家護理師及相關醫療人員,會以敬業、愛心和尊重的態度提供您服務。
2.醫護人員前往案家訪視與護理的時間會事先通知家屬,如遇特殊狀況更改行程時,會先以電話聯絡。
3.您的人身及財產權及有關資料完全受到尊重,並保障其隱私。
4.您可以要求了解病況、病程進展,及參與訂定照護計劃。
5.您可以拒絕居家護理師及相關醫療人員提供的居家護理服務內容,並有權利知道拒絕所造成的影響。
6.居家護理師及相關醫療人員應讓您知道被服務之項目將於何時、何種情況下終止提供。依健保局規定:居家照護申請書,以申請日期起算,四個月為一期,於到期前一個月得申請延長照護,於健保局審核並同意備查後,則方可再延長照護一期。
您的義務
1.您必需簽定居家照護合約書及健保申請之相關文件。
2.若遇病患病情改變(如發燒、血壓降低、呼吸型態不穩、血氧下降、發紺、鼻胃管、尿管、氣切管脫落等)情況,請立即返原住院之院所或就診醫院求診。
3.居家護理師及相關醫療人員訪視時,請您家中一定要有人在家,以協助維護居家護理師及相關醫療人員及病患的安全。醫護人員前往時若無家屬或無主要照護者在旁則不做任何治療或護理。
4.您應提供個案健保局居家照護申請相關規定之完整資料予本護理所,若因您提供資料不完整導致居家照護不同意申請者,其相關呼吸器使用費用及醫護人員訪視費用需由您自行負擔。
5.若遇照護地點更換、入院、出院、或已達不需照護標準時請您一定要與本護理所聯絡。
6.個案不可無故失蹤、若您無法聯繫超過一個月者,本護理所與呼吸器廠商聯繫後便予以結案並停止居家照護。
7.您應參與並配合有關健康照護計畫,且尊重、體諒為您提供服務之人員。
8.您拒絕所提供之服務,須承擔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並簽下自願放棄服務同意書。
9.呼吸機等相關醫療儀器異常時,24小時接受故障檢修通知,請與儀器維護工程師連絡。在工程師未到之前,您必需自行使用相關維生設施,以保證病患安全。倘您不能確保病患安全,請立即轉送至就近醫院急診處理。若您選擇不立即轉送至就近醫院,本所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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