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免部份負擔順序

一般在居家護理訪視中都會收取所謂的10%的部份負擔費用,是依據健保法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之規定,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

但如果有下述的情形是可以免部份負擔的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健保法八十一條),非屬本法給付範圍優先,即勞保職災優先,非屬上開案件,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健保法三十六條)免自行負擔者優先擇一適用,包括重大傷病(像呼吸器個案如果有呼吸衰竭重大傷病即可免部份負擔,這也是我們呼吸器個案大部份可以免部份負擔的主要原因)、分娩、預防保健服務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再者,若非上開情形,屬代辦補助部份負擔者(所謂代辦補助就是仍要負擔10%部份負擔,只是這筆錢由健保局向提供補助的機構收取,而不由保險對象繳納),包括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之保險對象(第五類之保險對象)、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第六類第一目之保險對象),代辦內政部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劃、健保IC卡新生兒依附註記方式就醫者,則依前開順序優先擇一適用。

上面就是居家不收取部份負擔的個案類別,簡單而言就是勞保職災、重大傷病、低收入戶、榮民及榮民遺眷、三歲以下兒童,如果個案有符合這些資格,是可以不收取部份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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